可是没说有多少地
wh 写了: 2024年 12月 24日 19:54 不是吧,地主的划分标准首先是有地,其次才是雇人。找到一份1950年的政府公告:
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1950/ ... 52109.html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
(一九五零年八月四日政務院第四十四次政務會議通過)
一、爲了正確地實施一九五零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特公布本决定。
……
甲、怎樣分析農村階級
一、地主
佔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的勞動,而靠剝削爲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剝削的方式,主要是以地租方式剝削農民,此外或兼放債、或兼雇工、或兼營工商業,但對農民剝削地租是地主剝削的主要方式。管公堂及收學租也是地租剝削一類。
有些地主雖已破產了,但破產之後有勞動力仍不勞動,而其生活狀况超過普通中農者,仍然算是地主。
軍閥、官僚、土豪、劣紳是地主階級的政治代表,是地主中特別兇惡者(富農中亦常有小的土豪、劣紳)。帮助地主收租管家,依靠地主剝削農民爲主要生活來源,其生活狀况超過普通中農的一些人,應與地主一例看待。
(政務院補充决定)
(一)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自己不勞動,轉租於他人,收取地租,其生活狀况超過普通中農的人,稱爲二地主。二地主應以地主一例看待。其自己勞動耕種一部份土地者,應與富農一例看待。
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應依其職業决定其成份,或稱爲小土地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論。其土地應按土地改革法第五條處理。
(三)有其他職業收入,但同時佔有幷出租大量農業土地,達到當地地主每戶所有土地平均數以上者,應依其主要收入决定其成份,稱爲其他成份兼地主,或地主兼其他成分。其直接用於其他職業的土地和財產,不得沒收。
(四)各地地主每戶所有土地平均數,以一個或幾個縣爲單位計算,由各專區或縣人民政府提出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