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共推行法律哈喇化,以提高老干部的死后福利:开封县朱仙镇挂牌成立了穆斯林社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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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共推行法律哈喇化,以提高老干部的死后福利:开封县朱仙镇挂牌成立了穆斯林社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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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的全面进攻:国家政治、法律、经济、教育体系被伊斯兰全面渗透
【文章来源】被焚毁的思想《新回回民族问题研究 · 第十三章》(有删节、编辑)


一、渗透国家体制:以带有伊斯兰思想的回族、回族党员渗透各级行政、权力机构

文革结束以后,大批带有伊斯兰思想的回族老党员被启用,但他们力图将自己的伊斯兰思想在体制内一代一代传承下去,一直到今天,也许到将来。

显然易见,这些党员,既不是纯教徒,也不是纯党员。严格地说,这些带有伊斯兰思想的回族老党员,他们代表了伊斯兰中的改革派,他们试图在社会主义和伊斯兰之间搭建一座桥梁。然而,他们的理论框架,无非是中东早已失败的伊斯兰社会主义或者伊斯兰世俗主义。于是,随着伊斯兰社会主义或者伊斯兰世俗主义在中东的全面失败,和中东伊斯兰国家回归原教旨主义一样,中国的伊斯兰社会主义者或世俗主义者,也无可避免地选择彻底地回归了伊斯兰。正如土耳其所发生的故事一样。

更令人恐怖的是,为了让伊斯兰的力量“江山代代无穷已”、“各领风骚数百年”,他们通过自己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权人物,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全面的、系统的、立体的、持续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升学、就业、干部选拔与任用、人才与学者培养等方面的特惠政策体系、特权政策体系,从而可以保障自己的人马、伊斯兰的力量能够源源不断地进入国家体制内部,逐步渗透、蚕食、窃取、掌握国家权利。

看看几十年来,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特权民族享受的种种“加分”特权政策吧:

升学加分、高考特招、专项计划、公务员考试、干部选拔、学者培养等等,这就是一个将主体民族淘汰、让特权民族上位并窃取国家权力的过程;大量的民族大学、民族学院、民族学校、民族教授与学者,用国家的经费、特别的优惠,培养了无数的国家政权的篡权者、社会主义的掘墓人、民族团结的破坏者。

四、渗透国家法律:“伊斯兰亵渎法”开始粉墨登场,进入国家法律体系

经过各方面努力、同步推进的周密准备后,体制内的伊斯兰民族主义者,为避免因“人走政息”使得“伊斯兰是回族的民族属性”这一保护准则被否定,立刻着手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宗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将“伊斯兰”深深地隐藏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当中。

虽然这是多方面努力的结果,功劳不能全部算在伊斯兰特殊党员的头上,还有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的不朽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系列法律,由于将民俗和宗教绑定、将民族和宗教绑定,从而使伊斯兰获益最大,并最终衍生出来了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亵渎法”!

“伊斯兰亵渎法”的确立,保证了伊斯兰无论在执政党内的渗透和发展,还是在整个中国的渗透和发展,都不会受到冲击。

(一)渗透刑法:

1979年的刑法,对宗教信仰和所谓的少数民族习惯(这里的少数民族,其实就是特指比其他少数民族人数总和还多的回族)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渗透宪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其实就是“少数民族”,实质也是指“回族”)风俗习惯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四条 :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注意,这里的关键词,很显然在于“保持”,而不是“改革”。

(三)渗透各种法律:

在“宪法”和“刑法”这两种大法营造的保护氛围下,“伊斯兰宗教法”戴上了“民族习惯的面具”,开始渗透各种法律、法规。伊斯兰宗教要求变为所谓民族习惯开始渗透各种法律

伊斯兰宗教要求变为所谓民族习惯开始渗透各种法律

(四)渗透新刑法:

1998年,“新刑法中”将有关法条加以拓展,成为现在的中国版的“伊斯兰亵渎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渗透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版)》中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为什么说这些法律是某种程度上的“伊斯兰亵渎法”?

原因很简单:

——当“伊斯兰”等同于“民族”的时候,

——人们就会因对“伊斯兰教”的批评,

——而间接地触碰到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老虎屁股,

——伊斯兰教徒们、全民族,就会在清真寺、伊教协、阿訇梦组织下,全国互联互动,就会发怒,游行,示威,要挟,暴乱,

——从而导致宗教批评者,因“破坏稳定”而“情节严重”,因“息事宁人”需要而涉嫌“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一旦被戴上“破坏民族团结”的大帽子,就会被抓捕,

——此时,这些本来为“保护少数民族”的法律条款,

——就会摇身一变,成为“惩罚异教徒”的“辱教罪”!

——惊悚吗?

其实,看看伊斯兰亵渎法的主要内容,我们就可以大概有个直观了解了:侮辱宗教感情;侮辱古兰经;侮辱穆罕默德;侮辱任何先知的家庭成员等等。

那么,再想想那些因写书、撰稿、节目、网评而被判刑的罪名,只不过把“辱教”变成了“破坏民族团结”。如《性风俗》、《今晚报》等事件中的那些倒霉蛋。

【延伸阅读】http://《中国的拉什迪事件:〈性风俗〉事件%20》
【延伸阅读】http://《劣迹斑斑、暴行累累:一千年来,中国穆斯林暴乱年表(部分)》

(七)究竟是谁推动了“伊斯兰亵渎法”的确立?

有文章显示,1998年这个“伊斯兰亵渎法”,是只有初中学历的云南省全国人大代表马开贤阿訇建议添加的。

但从民宗委的文件上看,应该是“以马开贤阿訇的嘴,说了民宗委要说的话”,可能更合适,更准确。

此后,在中国的各种法律中,所有的“民族风俗习惯”都成了需要特别注意、唯恐捅娄子的重点,谁也不敢碰的老虎屁股!这种现象,与民宗委的操纵、借助群体的示威、借助法律的持续恐吓与不懈打击,显然是分不开的。挟教自重,挟族自重,这不是普通的养盗自重,这是官匪一家!民宗委成为事实上小政府!


五、渗透立法体系:通过各种途径将伊斯兰意志与力量渗入国家立法体系内

立法体系,是最便捷地、最高效地确立、实行伊斯兰教的“沙利亚法”的途径。

伊斯兰力量,既然已经通过努力将触角伸入了中国的宪法、刑法,伸入了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那么再进入立法体系,几乎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于是,2017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入了“辱教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但是,毕竟现在是网络社会,信息传播已经太透明了,公众的参与度也提高了,因为民间反对的声音太大,这个条款暂时没了下文。

但是,庞大的野心,贪婪的胃口,绝不会让他们停止进攻的脚步。

我们,要依然保持高度警惕:

因为,他们既然能够将有关宗教、民族的内容加入“征求意见稿”,足以说明:他们的力量,已经渗透进了国家的立法体系。

那么,他们也一定会从这个最简洁、最快捷、最高效、最有力的途径持续努力。

六、渗透司法体系:通过调解制度让伊斯兰宗教人员进入司法系统。

为了逐渐地、隐蔽地进入司法机构,以图在全国推行沙利亚教法,伊斯兰先以“民俗的面目”,将“伊斯兰沙利亚教法”隐蔽却直接带入到了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他们首先成立了所谓的清真寺调解室或者穆斯林法庭等,让所谓穆斯林调解员以教法调解民间纠纷。——请注意: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属于国家法律范畴,属于民法范畴,其最后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2009年成立的河南省开封市朱仙镇穆斯林法庭,是能查到的第一个伊斯兰人民调解法庭(现已更名,但没有换人,本质都是伊斯兰调解),成为伊斯兰渗透国家司法机构的一个明证,也是伊斯兰渗透国家司法的一个里程碑。第一座伊斯兰人民调解法庭:河南开封朱仙镇穆斯林法庭

第一座伊斯兰人民调解法庭:河南开封朱仙镇穆斯林法庭

七、渗透执法体系:以“清真泛化”为抓手,全面渗透世俗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执法体系

1979年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中,就明确提出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建清真食堂/清真灶,只不过那个时候还不该敢太明目张胆,加了一个“人数较多的单位”的模糊限制的定语。

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颁布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这是一个导致“清真泛化”的里程碑式的文件,第一次就清真食品的管理给出了框架性的明确说法:

清真食品,不仅仅是狭义的宗教食材的问题,而是包含运输、原材料、从业人员、加工食用、场所等内容的一个广义的清真概念。《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版:清真概念开始向产业链上下游蔓延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版:清真概念开始向产业链上下游蔓延

民宗委自2002年4月起,也开始起草全国性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实际就是为清真食品法立法做准备。但自从其诞生开始就争议不断,最后在2016年虽然鼓噪一时,但最终胎死腹中。但是它死透了吗?显然没有:一、它只是未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二、清真国标在清真立法失败以后,被强行宣传了好一阵,证明所谓清真立法有可能只是缓一缓,避避风头罢了。

清真法律直接立法虽然没有成功,但以各级“伊斯兰教协会”与清真寺、阿訇为主体的“清真认证、检查、处罚制度”却已经成功了!全国各地无处不在、泛滥成灾的清真食品生产、认证、检查、处罚,既是伊斯兰教法对世俗社会的经济掠夺、人权剥夺,也是伊斯兰对异教徒的文化欺压与民族歧视,更是伊斯兰政教合一制度对国家经济权、征税权、行政权的窃取与抢夺。

【延伸阅读】http://《触目惊心:清真泛化背后隐藏的危险真相》

特别是以持续至今的“沙甸禁酒”为代表的穆斯林执法,将国家行政机构变为了宗教行政机构,将国家警察变成了“宗教警察”,是极为可怕的。


八、他们满足了吗?显然没有!他们正掀起“民族习惯法”研究与立法的热潮

何谓“民族习惯法”呢?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的权威而俗成(自然形成)或约定的,主要调整该少数民族内部社会关系,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则的总和。——百度

【延伸阅读】http://《推进“少数民族习惯法”转正,对国家、社会、民族是祸是福?》

有利益,就有伸头者。

进入2000年以后,在所谓支持少数民族发展保护民俗的理念保护下,在体制内少民代表的呼吁支持下,开始掀起研究所谓“民族习惯法”、推动“民族习惯法”立法的热潮。

在这样的立法热潮中,一大批所谓学者,特别是少数民族学者,尤其是以马列为专业的回族教授和学者,正在疯狂地推行所谓的“西北习惯法”,试图挂“西北习惯法”的羊头,卖“伊斯兰教法”的狗肉。


(一)甘肃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马进(回族,党员),明确地喊出了“西北习惯法,成为国家法律,是历史的必然”之类的狂妄之语。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在自治区内实施马来西亚式的双法律系统,进而在全国推广沙利亚教法,让伊斯兰宗教人员进入法律系统。

(二)2015年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杨国举(河南人,族裔不详),在《回族研究》2015年第4期上发表了《回族聚居地区恢复性司法的路径选择:伊斯兰文化与恢复性司法的综合》的论文。其中他公开宣称要在现代法律中引入沙利亚教法:“通过恢复性司法与伊斯兰文化的综合,不仅能把恢复性司法程序神圣化,而且也能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谴责和恢复等内容神圣化。这种神圣化有助于在伊斯兰伦理的基础上创建一种更为美好的生活方式和持久、健康的社会秩序,使一种神圣的正义得到实现。”

(三)所谓“东干之父”,给白彦虎翻案的的汉族教授王国杰,在论文中肉麻吹捧《回族研究》的主编杨怀中,其实也是变相地为回族精英们摇旗呐喊,这里不去探究了。
:还乡团老干部是干什么的?
:解放思想,不管黑白,杀出血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复兴盛世,五千年最大的盛世,石头过刀,茅草过火,人要换种

谁不改革谁下台!不改革,谁都没有好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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