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了!女王死了一年了!香港法律居然还有这样的条款!
版主: Softf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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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了!女王死了一年了!香港法律居然还有这样的条款!
夏主任走訪完畢!辛苦了!
順便我們也發表下意见!
作為一位執法者的心聲!
先感谢國家及時雨,制定落实香港國安法!從黑暴後香港確實回服平静!但作為每日執法的我,對現時這所城市,有所感冰封湖面,内藏暗涌!對23條的睇法,希望加快完成,望能潔淨湖水!
國安法四部核心章节 (外國干預)(恐怖活動)(颠覆)(分裂國家) 確是防止大规模,有組織,甚至敵國國家級干預的灵丹妙药!
但遺憾的是,對於一些死心不適的小嘍囉,不惜出卖國家的二五鬼子,仍舊在城市污垢中生存,待機會反攻政府!他们會透過朋党,社交媒体,藉藝術,自由,或對政府的不滿意见,挑起反政府情绪等等
其实從黑暴至今未停過,這正正讓前線執法人员感無奈,甚至無力。
寄盼23條例的互補性,能對整体國安更完善!
(一)加入分裂國家罪
(二)有關「顛覆」
(三)有關「叛國」
(四)有關「竊取國家機密」
(五)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
(六)禁制外國政治性組織
(七)收窄煽動罪
容我以上條文細節不重提。但不得不提的是,最基本應先將以下類似條文條改:
舉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9條 煽動意圖
(1) 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a)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代替)
(b)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2) 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 ——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修訂)
(a) 顯示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或
(b) 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或
(c) 慫恿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d) 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修訂)
已回歸二十多年了,還有(女皇陛下)字眼,這無疑是對中国香港的耻笑,對我等執法人员的耻辱!
支持維護國家,支持國安法,支持23條!
我是港警 小陳
20240227
順便我們也發表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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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谢國家及時雨,制定落实香港國安法!從黑暴後香港確實回服平静!但作為每日執法的我,對現時這所城市,有所感冰封湖面,内藏暗涌!對23條的睇法,希望加快完成,望能潔淨湖水!
國安法四部核心章节 (外國干預)(恐怖活動)(颠覆)(分裂國家) 確是防止大规模,有組織,甚至敵國國家級干預的灵丹妙药!
但遺憾的是,對於一些死心不適的小嘍囉,不惜出卖國家的二五鬼子,仍舊在城市污垢中生存,待機會反攻政府!他们會透過朋党,社交媒体,藉藝術,自由,或對政府的不滿意见,挑起反政府情绪等等
其实從黑暴至今未停過,這正正讓前線執法人员感無奈,甚至無力。
寄盼23條例的互補性,能對整体國安更完善!
(一)加入分裂國家罪
(二)有關「顛覆」
(三)有關「叛國」
(四)有關「竊取國家機密」
(五)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
(六)禁制外國政治性組織
(七)收窄煽動罪
容我以上條文細節不重提。但不得不提的是,最基本應先將以下類似條文條改:
舉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9條 煽動意圖
(1) 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a)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代替)
(b)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2) 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 ——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修訂)
(a) 顯示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或
(b) 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或
(c) 慫恿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d) 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修訂)
已回歸二十多年了,還有(女皇陛下)字眼,這無疑是對中国香港的耻笑,對我等執法人员的耻辱!
支持維護國家,支持國安法,支持23條!
我是港警 小陳
20240227
理解了老将是代入狗的视角之后,你就理解了老将
viewtopic.php?t=120513
理解了它们是代入狗的视角之后,它们为什么会嘲笑不愿意当狗的人,以及为什么会害怕想要反抗的人,就都可以理解了:
“放着好好的狗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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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了它们是代入狗的视角之后,它们为什么会嘲笑不愿意当狗的人,以及为什么会害怕想要反抗的人,就都可以理解了:
“放着好好的狗不当”

#2 Re: 完了!女王死了一年了!香港法律居然还有这样的条款!
真的假的,不会这种事情都没法律界人士注意到吧。
我都怀疑是编的,感觉太离谱
我都怀疑是编的,感觉太离谱
黄金又大涨,本版炒股亏到屁股的野猪老逼将被叔用金条抽脸打到满嘴痔疮无还手之力啊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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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e: 完了!女王死了一年了!香港法律居然还有这样的条款!
好像某个州在十年前才废除。但是童婚法还在
理解了老将是代入狗的视角之后,你就理解了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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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了它们是代入狗的视角之后,它们为什么会嘲笑不愿意当狗的人,以及为什么会害怕想要反抗的人,就都可以理解了:
“放着好好的狗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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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了它们是代入狗的视角之后,它们为什么会嘲笑不愿意当狗的人,以及为什么会害怕想要反抗的人,就都可以理解了:
“放着好好的狗不当”

#10 Re: 完了!女王死了一年了!香港法律居然还有这样的条款!
你这说的完全相反
习惯法是参照领主历史判例,有争议时由高一层的领主做出上诉判决,成为新的判例。所以奇葩法文层出不穷无穷无尽。
举个例子:古代地主儿子强奸了民女,地主判决有钱人强奸合法强奸,没想到之后其他地方参照此惯例到处强奸,引发社会动荡。最后上级地主一锤定音,只有大地主可以强奸,屁民山呼万岁。
追求正义和共识的是拿破仑时代的成文法了。
习惯法是参照领主历史判例,有争议时由高一层的领主做出上诉判决,成为新的判例。所以奇葩法文层出不穷无穷无尽。
举个例子:古代地主儿子强奸了民女,地主判决有钱人强奸合法强奸,没想到之后其他地方参照此惯例到处强奸,引发社会动荡。最后上级地主一锤定音,只有大地主可以强奸,屁民山呼万岁。
追求正义和共识的是拿破仑时代的成文法了。
#11 Re: 完了!女王死了一年了!香港法律居然还有这样的条款!
看了下原文,发现香港法律就是个笑话。如这一条:
第II部
其他反英皇罪行
(格式變更——2017年第4號編輯修訂紀錄)
6.煽惑叛變
任何人明知而企圖 ——
(a)勸誘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或 (由2012年第2號第3條代替)
(b)煽惑上述任何人 ——
(i)作出叛變的作為或作出叛逆或叛變性質的作為;或
(ii)召開或試圖召開叛變性質的集會,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比照 1797 c. 70 s. 1 U.K.]
看了下英文,翻译是准确的:
Other Offences Against the Crown
(Format changes—E.R. 4 of 2017)
“勸誘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怎么也是反英皇?这还是2017年修订过的。估计这部法律就是个打工的复制粘贴一下,根本没人去读。
第II部
其他反英皇罪行
(格式變更——2017年第4號編輯修訂紀錄)
6.煽惑叛變
任何人明知而企圖 ——
(a)勸誘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或 (由2012年第2號第3條代替)
(b)煽惑上述任何人 ——
(i)作出叛變的作為或作出叛逆或叛變性質的作為;或
(ii)召開或試圖召開叛變性質的集會,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比照 1797 c. 70 s. 1 U.K.]
看了下英文,翻译是准确的:
Other Offences Against the Crown
(Format changes—E.R. 4 of 2017)
“勸誘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怎么也是反英皇?这还是2017年修订过的。估计这部法律就是个打工的复制粘贴一下,根本没人去读。
#12 Re: 完了!女王死了一年了!香港法律居然还有这样的条款!
判例 就是 X X也有,背后的逻辑就是 共识xiaoju 写了: 2024年 3月 3日 17:17 你这说的完全相反
习惯法是参照领主历史判例,有争议时由高一层的领主做出上诉判决,成为新的判例。所以奇葩法文层出不穷无穷无尽。
举个例子:古代地主儿子强奸了民女,地主判决有钱人强奸合法强奸,没想到之后其他地方参照此惯例到处强奸,引发社会动荡。最后上级地主一锤定音,只有大地主可以强奸,屁民山呼万岁。
追求正义和共识的是拿破仑时代的成文法了。
英 法 当然都追求正义和共识,但具体实践不一样
比如一千年前英王可以强奸民女是共识,现在英王强奸民女非法是共识。在英王没有大规模强奸民女引起民愤之前,并不需要专门去规定旧法律废了,新法律来了。
#13 Re: 完了!女王死了一年了!香港法律居然还有这样的条款!
只有法国大革命后的政体才会考虑共识这个问题,英国直到200年前甚至不把农民当人看,领主为了发展海外羊毛贸易直接把私有农田毁掉改成牧场,把佃农赶走饿死或者依法杀死。希望领主和“二足兽”有共识是不可能的。
F150 写了: 2024年 3月 3日 19:13 判例 就是 X X也有,背后的逻辑就是 共识
英 法 当然都追求正义和共识,但具体实践不一样
比如一千年前英王可以强奸民女是共识,现在英王强奸民女非法是共识。在英王没有大规模强奸民女引起民愤之前,并不需要专门去规定旧法律废了,新法律来了。
#14 Re: 完了!女王死了一年了!香港法律居然还有这样的条款!
傻逼廊庑,又在造谣,英王时代香港哪有中文法律条文。
wanmeishijie 写了: 2024年 3月 3日 06:15 夏主任走訪完畢!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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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位執法者的心聲!
先感谢國家及時雨,制定落实香港國安法!從黑暴後香港確實回服平静!但作為每日執法的我,對現時這所城市,有所感冰封湖面,内藏暗涌!對23條的睇法,希望加快完成,望能潔淨湖水!
國安法四部核心章节 (外國干預)(恐怖活動)(颠覆)(分裂國家) 確是防止大规模,有組織,甚至敵國國家級干預的灵丹妙药!
但遺憾的是,對於一些死心不適的小嘍囉,不惜出卖國家的二五鬼子,仍舊在城市污垢中生存,待機會反攻政府!他们會透過朋党,社交媒体,藉藝術,自由,或對政府的不滿意见,挑起反政府情绪等等
其实從黑暴至今未停過,這正正讓前線執法人员感無奈,甚至無力。
寄盼23條例的互補性,能對整体國安更完善!
(一)加入分裂國家罪
(二)有關「顛覆」
(三)有關「叛國」
(四)有關「竊取國家機密」
(五)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
(六)禁制外國政治性組織
(七)收窄煽動罪
容我以上條文細節不重提。但不得不提的是,最基本應先將以下類似條文條改:
舉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9條 煽動意圖
(1) 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a)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代替)
(b)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2) 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 ——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修訂)
(a) 顯示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或
(b) 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或
(c) 慫恿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d) 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修訂)
已回歸二十多年了,還有(女皇陛下)字眼,這無疑是對中国香港的耻笑,對我等執法人员的耻辱!
支持維護國家,支持國安法,支持23條!
我是港警 小陳
20240227
应运而生 在劫难逃
#15 Re: 完了!女王死了一年了!香港法律居然还有这样的条款!
根据基本法第八条:wanmeishijie 写了: 2024年 3月 3日 06:15 夏主任走訪完畢!辛苦了!
順便我們也發表下意见!
作為一位執法者的心聲!
先感谢國家及時雨,制定落实香港國安法!從黑暴後香港確實回服平静!但作為每日執法的我,對現時這所城市,有所感冰封湖面,内藏暗涌!對23條的睇法,希望加快完成,望能潔淨湖水!
國安法四部核心章节 (外國干預)(恐怖活動)(颠覆)(分裂國家) 確是防止大规模,有組織,甚至敵國國家級干預的灵丹妙药!
但遺憾的是,對於一些死心不適的小嘍囉,不惜出卖國家的二五鬼子,仍舊在城市污垢中生存,待機會反攻政府!他们會透過朋党,社交媒体,藉藝術,自由,或對政府的不滿意见,挑起反政府情绪等等
其实從黑暴至今未停過,這正正讓前線執法人员感無奈,甚至無力。
寄盼23條例的互補性,能對整体國安更完善!
(一)加入分裂國家罪
(二)有關「顛覆」
(三)有關「叛國」
(四)有關「竊取國家機密」
(五)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
(六)禁制外國政治性組織
(七)收窄煽動罪
容我以上條文細節不重提。但不得不提的是,最基本應先將以下類似條文條改:
舉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9條 煽動意圖
(1) 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a)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代替)
(b)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2) 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 ——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修訂)
(a) 顯示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或
(b) 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或
(c) 慫恿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d) 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修訂)
已回歸二十多年了,還有(女皇陛下)字眼,這無疑是對中国香港的耻笑,對我等執法人员的耻辱!
支持維護國家,支持國安法,支持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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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所以97之后,凡是有女王陛下的条文都已经自动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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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Re: 完了!女王死了一年了!香港法律居然还有这样的条款!
你这个政屁自己去查咯!别来这里造谣放屁!
理解了老将是代入狗的视角之后,你就理解了老将
viewtopic.php?t=120513
理解了它们是代入狗的视角之后,它们为什么会嘲笑不愿意当狗的人,以及为什么会害怕想要反抗的人,就都可以理解了:
“放着好好的狗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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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了它们是代入狗的视角之后,它们为什么会嘲笑不愿意当狗的人,以及为什么会害怕想要反抗的人,就都可以理解了:
“放着好好的狗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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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Re: 完了!女王死了一年了!香港法律居然还有这样的条款!
傻逼政屁。。。。。

理解了老将是代入狗的视角之后,你就理解了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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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了它们是代入狗的视角之后,它们为什么会嘲笑不愿意当狗的人,以及为什么会害怕想要反抗的人,就都可以理解了:
“放着好好的狗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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