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日本天皇在1945年8月15日发布《终战诏书》,正式接受《波茨坦公告》(正式名称是《日本投降条件之公告》)。自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皇的《终战诏书》三份文件,正式构成受国际法约束的条约,规定和确认台湾主权属于中国。
1943年12月,《开罗宣言》: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归还中国,由中美英三国宣告,后苏联也同意。
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正式名称是《日本投降条件之公告》):将《开罗宣言》列为第八条,中美英三国公告,后苏联声明同意公告内容。
1945年8月,日本天皇发布《终战诏书》:日本宪法即1889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明确规定,日本天皇拥有最高主权,日本天皇发布诏书,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即表示日本正式接受《波茨坦公告》,从而受《波茨坦公告》约束。从这一刻起,日皇的《终战诏书》与《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正式一起构成一份涉及台湾地位的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确认开罗宣言的内容(如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归还中国),并为中、美、英、苏和日本五国共同接受,立即生效。
总结: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发布《终战诏书》那一刻,正式确立台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地位,即台湾主权属于中国,并为中、美、英、苏和日本五国共同接受,受国际法约束。
上面这些内容,台湾的蔡正元博士已经在不止一个视频讲座中详细讲过。蔡正元博士的专业领域就是国际法。
注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CLT),第2条规定:“条约”,指缔结国之间以书面形式(在这个案例中,如《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皇《终战诏书》)订立并受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协定,不论是否载于单一文书或两个以上有关文书(此案例中,《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皇《终战诏书》共三份相关文书)及其称呼如何。
2) 1951年《旧金山合约》(正式名称是《对日合约》),有48个国家参加,但中国和苏联都未参加,中国和苏联也从未表示同意接受《旧金山合约》。因此,《旧金山合约》对中国和苏联都不生效,即对中国和苏联无效,中国和苏联的法律权力也不受《旧金山合约》的影响和约束。
《旧金山合约》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琉球群岛、库页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地的主权,但没有明确交给哪一国家。但这不是说,这些地方的主权没有归属。
如前所述,中国和苏联的法律权力不受《旧金山合约》的影响和约束。苏联根据《旧金山合约》之前的其它国际法文件,取回库页岛的主权,中国也根据之前的其它国际法文件(如《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皇《终战诏书》),取回台湾岛、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
197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发布《中日邦交正常化公报》,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日本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再一次确立,日本对台湾主权地位的认可,即属于中国(这里明确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上这些内容,台湾的蔡正元博士在最近的一期视频讲座中(www.youtube.com/watch?v=NQCBc3rDef4&t=453s),都详细讲过。
3) 目前,中国大陆和台湾的两岸状态是,一个主权(中国),两个治权,分别是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退守台湾的中华民国政权。这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两个政权都互相未征服对方。当然,随着时间的延长,退守和实际治理中国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自己是本土政权,可以理解。但不论如何,退守台湾的中华民国政权没有废除中华民国宪法(该宪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的领土主权包括大陆和台湾)及中华民国国号,没有创立和宣布新的国号,也没有正式宣布独立于中国这一主权。因此,法理上,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仍属于中国这一主权(未独立)。请注意,这里的中国是一个主权概念。抗战时期的中华民国是中国,现在治理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退守并治理台湾岛的中华民国也是中国(即两岸处于分裂状态,未统一),宋、元、明、清,包括唐朝,则是古代的中国。
总结: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主权),中国大陆和台湾岛,都属于中国这一主权;目前的状态是,一个主权(中国),两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