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翔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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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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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问题实际混淆了美国宪法精神、法治程序与暴力行为的界限,将复杂的宪政问题简化为了一个 ”政府违法就该持枪反抗,政府合法就该完全服从“ 伪命题。 而忽视了在同一个事件下,不同群体的立场不同和基于立场的释法不同从而进行的博弈机制。 而持枪本身,只是这个博弈的一部分和战略威慑而已。
首先,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保障公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其初衷的确有防止联邦政府垄断武力,并确保州民兵和个人在法律框架内具备自卫与公共防御的能力。这种设计根植于18世纪末的建国背景,当时殖民地人民警惕强权压迫,强调地方自治和对联邦暴政的潜在制衡。这种制衡是战略威慑,旨在通过武装公民的存在,长期牵制政府滑向独裁,而非简单的“我不爽就持枪打政府”的借口。宪法从不赋予公民随意对政府开火的合法性。联邦法典《18 U.S.C. § 2381》明确规定,以武力推翻或对抗政府构成叛乱罪,可判处最高7年监禁甚至死刑。从二百多年的历史来看,持枪权的核心是自保、备灾和对暴政的长期牵制,而非单纯鼓励动辄以暴力对抗政府。
题主阐述的“政府违法就该持枪反抗,政府合法就该完全服从”,是一种典型的非黑即白的二元论,他忽略了在武力之前,公民有无数制度性步骤应对不公。在使用枪支(致命武力)前,美国公民对抗政府“违法”或权力滥用,是有一系列维权渠道的,在诉诸任何极端手段前,公民同样可以通过司法诉讼、参与地方立法、投票或国会制衡表达诉求。也可以通过媒体监督、和平示威等手段。例如,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密歇根州等地封锁令引发争议,民众通过法院挑战、州议会听证和游行抗议,成功促使部分政策调整。类似地,科罗拉多州2022年的SB 21-087法案(涉及农场劳动者权益)引发农业社区不满,农场主通过诉讼(如Talbott’s Mountain Gold LLLP v. Hickenlooper)挑战其合宪性,援引最高法院先例(Cedar Point Nursery v. Hassid)。这些行动在法治框架内完成,远比暴力更有效。
然而,当政府忽视特定利益群体呼声的时候,枪支及”展示武力“也是一个有效的反制手段。 例如2014年内华达Bundy牧场对峙。 牧场主Cliven Bundy因拒绝支付超100万美元的联邦土地放牧费,与联邦土地管理局(BLM)发生长达20年的争端。2014年4月,BLM尝试没收Bundy的牛群,引发数百名持枪抗议者(包括民兵组织)与联邦执法人员的对峙。抗议者手持AR-15等武器,从高速公路立交桥上瞄准BLM人员,场面一度剑拔弩张。最终,BLM为避免流血冲突,选择释放牛群并撤退。虽然Bundy及其支持者后被起诉,2018年因检方程序失误,联邦法官对本案裁定撤诉,参与的数百名个人和各个民兵组织并没有受到影响。 (后来Bundy因为其他事情被定罪,与本案的直接关系并不大)。
此外,在极端情况下,当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致命武力自卫权被视为基本人权。1992年洛杉矶大骚乱是一个典型例证。因罗德尼·金案引发的暴乱导致城市秩序崩溃,韩裔商家在缺乏警方保护的情况下,持枪自卫保护店铺和生命安全。事后,这些自卫行为和造成的伤亡被认为是合理行为,未被大规模起诉,因为在州政府和市政府已经事实放弃治安管理,处于无政府状态下,个人使用致命武力被视为正当防卫的基本权利。这表明,持枪权的存在不仅是日常自保的保障,也是在极端混乱中的最后防线。
最后,“持枪反抗政府”的观点还犯了将持枪权夸大为“必须暴力对抗政府”的义务,忽视其作为战略威慑的本质。持枪权的初衷是对联邦暴政的长期牵制,防止政府彻底失控,而非鼓励放纵暴力。正如林肯所言:“你可以在短期内欺骗所有人,也可以在长期内欺骗一部分人,但你无法在长期内欺骗所有人。” 同理,在一个合法公民普遍持枪、拥有自卫权的社会中: 你可以在短期内用军警暴力威慑所有人; 可以在较长时间内压制一部分人、部分声音; 但你无法在长期内压迫一个全民皆有权利、具备武装意识的公民社会。因为枪支代表的是:一个“政府不是唯一武力源头”的制度信号。当法律失灵,制度失衡时,它提醒掌权者: “你不能永远倚靠暴力来制造服从。”真正稳定的秩序,是靠人们知道自己手中也有底线、有权利、有反抗的可能。
所以这种“要么持枪反抗,要么完全服从”非此即彼的二元论不仅误解了持枪权的战略意义,还低估了法治社会的复杂性。现代持枪权的实际功能更多体现在家庭防卫、防止犯罪、狩猎娱乐以及应对灾难性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或国家失效)。
提问者试图将问题简化为枪支“有没有用”的陷阱,却忽视了制度内抗争的多样性。在武力之前,公民有无数步骤——从诉讼到游行,从选举到地方自治——可以维护权利。如果动辄以“政府不合我意”为由拿起武器,那不是自由的体现,而是无政府主义混战的开端。讽刺“美国人有枪却不反抗”的人,是直接忽略了开枪前的所有非暴力手段的。 但归根到底,美国的所有政治势力都要明白。
第二修正案保证的持枪权是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 一旦越线,则有毁灭的可能。 正如托马斯·杰斐逊对詹姆斯.麦迪逊的信中说的:“What country can preserve its liberties, if their rulers are not warned from time to time that their people preserve the spirit of resistance? Let them take arms.” — Thomas Jefferson, Letter to James Madison (Dec. 20, 1787) 可译为: “如果统治者不允许人民保留反抗精神去警告他们,这个国家又如何保住自由?让他们(人民)拿起武器吧。”发布于 2025-06-09 17:42・美国
作者:刘翔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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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编的。
很喜欢的文章。
标题是知乎常见标题。。。。淡定。
美国人的枪这时候怎么不拿出来用?政府违法的话为什么不持枪捍卫权利?政府合法的话为什么要非法行动?
版主: 牛河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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