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民主观”的根本对立
民主产生真理,还是真理之下,法治秩序之中的民主
如果认为民主的绝对的,民主产生真理,法律与真理必须服从民主,那就是打着民主的旗帜,反民主。真正的民主是在真理与秩序,法治基础之上的产物。
如果颠倒这种秩序与关系,就是本末倒置。
两种“民主观”的根本对立
民主作为“绝对主权”(错误) 民主在真理/法治之下(正确)
多数票决定真理 真理不因人意改变
法律必须服从“民意波动” 民主必须在法治框架内
少数权利可被多数剥夺 少数权利受真理下之法治保障
民主成为“多数暴政” 民主成为合法表达与制衡机制
结果是“民粹+混乱+暴君崛起” 结果是“秩序中的自由”
两种“民主观”的根本对立
左也行,右也行,文明发帖就欢迎;粉也罢,黑也罢,互相尊重别谩骂。
#1 两种“民主观”的根本对立
#3 Re: 两种“民主观”的根本对立
两种“民主观”的根本对立
民主产生真理,还是真理之下,法治秩序之中的民主
如果认为民主的绝对的,民主产生真理,法律与真理必须服从民主,那就是打着民主的旗帜,反民主。真正的民主是在真理与秩序,法治基础之上的产物。
如果颠倒这种秩序与关系,就是本末倒置。
两种“民主观”的根本对立
民主作为“绝对主权”(错误) 民主在真理/法治之下(正确)
多数票决定真理 真理不因人意改变
法律必须服从“民意波动” 民主必须在法治框架内
少数权利可被多数剥夺 少数权利受真理下之法治保障
民主成为“多数暴政” 民主成为合法表达与制衡机制
结果是“民粹+混乱+暴君崛起” 结果是“秩序中的自由”
造物主是唯一的,祂创造了无数受造物天使,人类宇宙万物,如果民主能够产生真理,受造物的多数必然把造物主推翻了。这些受造物的多数一定会暴动,剥夺造物主的权力(例如:路西法带领堕落天使与造物主民主了)。阿奎那确立:真理 > 自然法 > 人法 > 民主程序, 民主若被绝对化→等于多数学暴政
#6 Re: 两种“民主观”的根本对立
陈和春 写了: 昨天 09:40两种“民主观”的根本对立
民主产生真理,还是真理之下,法治秩序之中的民主
如果认为民主的绝对的,民主产生真理,法律与真理必须服从民主,那就是打着民主的旗帜,反民主。真正的民主是在真理与秩序,法治基础之上的产物。
如果颠倒这种秩序与关系,就是本末倒置。
两种“民主观”的根本对立
民主作为“绝对主权”(错误) 民主在真理/法治之下(正确)
多数票决定真理 真理不因人意改变
法律必须服从“民意波动” 民主必须在法治框架内
少数权利可被多数剥夺 少数权利受真理下之法治保障
民主成为“多数暴政” 民主成为合法表达与制衡机制
结果是“民粹+混乱+暴君崛起” 结果是“秩序中的自由”
前一种民主很容易被强人僭主篡夺,比如说共产党建政之前利用民主打土豪分田地,建政以后就用人民公社全部收回来

#7 Re: 两种“民主观”的根本对立
有人说宪法的重要职能就是保护少数派,包括少数族裔的权力与利益。 当然,也要看少数族裔的什么样的权力与利益。 多数并不就代表真理 同理, 少数也不就代表了真理。 符合真理的,在天道自然法之下的应该保护, 违法乱纪。打砸抢偷烧。零元购,杀人越货,吸毒贩毒,伤天害理的,无论是多数,或者少数 都绝对不允许
宪法的职能不是单纯“保护少数”,而是保护在自然法/普世正义之下的合法权利。多数 ≠ 真理(防民粹与多数暴政)少数 ≠ 真理(防极端特权化与道德免疫化)符合天道/自然法之正当权利 → 必须保护
违法乱纪、破坏秩序之行为 → 无论多数少数都不享有合法性。
多数并不自动代表真理,否则民主将沦为“多数暴政”;但同理,少数也不自动具有真理性,否则道德将沦为“少数特权”。因此,宪法的真正使命不是为“多数或少数”站队,而是在真理与自然法原则之下,确认哪些权利属于“应当受到保障的正当权利”,并以此保护人的尊严、生命、安全、财产自由不受侵犯。所以,凡符合理性、自然法与公义之权利,无论属于多数或少数,都应受到保障;反之,凡违法乱纪、打砸抢烧、零元购、杀人越货、吸毒贩毒、伤天害理之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多数还是少数,都不可能被宪法合法化,更不应以“身份”或“族群”作为免责理由。
宪法之核心不在“保护身份”,而在“维护正义”。真正的宪政秩序之下,权利必须与真理对齐,而非与人数挂钩。
#8 Re: 两种“民主观”的根本对立
宪法的真谛:真理锚定的正义,而非人数的算计
深层逻辑:从“身份”到“公义”的升华两种宪政观的对立,根源于本体论选择:一者以“人本人数”为圭臬,如启蒙时代伏尔泰的乐观——辩论生真理,却忽略人性诡诈(耶17:9);另一者以“天道自然法”为准绳,如中国传统“天人合一”——孟子言“法古今而不怠于时”,宪政须顺天应人,非随众逐利。彰显公义非人数,乃怜悯与真理的交汇。宪法之魂,在“维护正义”四字:非护“身份”的盾牌,乃辨“正当”的天平。凡符合理性、自然法(如生命不可侵犯、财产神圣)的权利,必受保障——纵少数如先知以利亚(王上19);凡伤天害理的暴行,必遭审判——纵多数如扫罗追杀大卫(撒上24)。如此,方免“多数暴政”与“少数特权”的双刃,共建那“公义和平安彼此相亲”(诗85:10)的秩序。
#9 Re: 两种“民主观”的根本对立
陈和春 写了: 昨天 10:16宪法的真谛:真理锚定的正义,而非人数的算计
深层逻辑:从“身份”到“公义”的升华两种宪政观的对立,根源于本体论选择:一者以“人本人数”为圭臬,如启蒙时代伏尔泰的乐观——辩论生真理,却忽略人性诡诈(耶17:9);另一者以“天道自然法”为准绳,如中国传统“天人合一”——孟子言“法古今而不怠于时”,宪政须顺天应人,非随众逐利。彰显公义非人数,乃怜悯与真理的交汇。宪法之魂,在“维护正义”四字:非护“身份”的盾牌,乃辨“正当”的天平。凡符合理性、自然法(如生命不可侵犯、财产神圣)的权利,必受保障——纵少数如先知以利亚(王上19);凡伤天害理的暴行,必遭审判——纵多数如扫罗追杀大卫(撒上24)。如此,方免“多数暴政”与“少数特权”的双刃,共建那“公义和平安彼此相亲”(诗85:10)的秩序。
有道理啊。
比如,2014年加州议员赫南德兹提出的那个SCA5,要求加州的州立大学录取工作要看种族。墨西哥裔作为加州最大的族裔,因为对这个加州的大学录取不准看种族的宪法不满,要求更改。但是这个宪法本身是公平和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