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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还是老的辣
昨天 23:54 来自 微博网页版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你在社交媒体上转发了一个视频。不久之后,你的手机突然接到陌生来电和短信,对方不仅知道你手机号,还言辞激烈地威胁你,要求你立刻删除那个视频。恐惧瞬间袭来——对方是谁?他怎么拿到我的手机号?他到底想干什么?
2025年6月19日,@窗含西岭雪8923 转发了某短视频平台上的一个视频。
视频内容显示,一名男子自称在进行“清真食品例行检查”,闯入一家清真餐馆,强行将店内销售的啤酒全部清理带走,并撤下了“啤酒免费喝”的宣传横幅。该男子在视频中态度强硬地宣称:“清真饭店绝对禁止卖酒。”
令人震惊的是,这名视频中的男子,不知通过何种非法渠道,获取了博主的私人手机号码! 他直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对博主进行赤裸裸的威胁,核心目的只有一个:强迫博主删除转发的视频。
这种已经是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非法获取博主手机号码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即使情节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必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构成行政违法。
如果博主的电话是有关政府人员提供的,那这个性质就更严重了。
如果该政府人员是故意将信息提供给威胁者,明知其用途(用于威胁博主)或与该男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如收受好处、人情请托);或者是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如信息管理混乱、随意告知他人),导致信息泄露给威胁者,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该男子的核心目的是强迫博主删除视频,因为他知道自己在视频中的行为本身就涉嫌严重违法!
此人擅自闯入经营中的餐馆,强行清理他人合法销售的啤酒(这本身就可能涉嫌侵犯财产权,如盗窃或故意毁坏财物),撤下宣传横幅,并以其个人理解的、极端化的宗教教义(“清真饭店绝对禁止卖酒”)来强制干预合法的商业经营活动。
清真标志只是说明此餐馆在于食材来源和加工方式符合特定宗教规范,它绝不意味着该餐馆必须遵守所有伊斯兰教规(如禁酒),并剥夺其他非穆斯林顾客的选择权。
餐馆作为合法市场主体,只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其销售啤酒的行为完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是其正当的经营自由。
该男子将信徒个体应遵守的宗教饮食禁忌,无限度地扩大化、极端化,并试图强加给商业经营场所和不特定的消费者,这种行为本身,就极具危险性!
它直接违反了我国“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也明确规定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生活。
该男子的行为,是假借“宗教”或“清真”之名,以极端化方式粗暴干涉正常的市场秩序、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剥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其本质是在挑战和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该男子将宗教教义极端化、排他化(清真餐馆“绝对”不能有酒),试图以此否定国家法律赋予的合法经营自由。完全符合反恐法相关规定, 属于变相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强迫餐馆遵守其理解的极端宗教规范。
综合上述情况,该男子涉嫌违反下列法律法规:
1、首先在餐馆实施了涉嫌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等)。
2、博主转发该视频,客观上起到了揭露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该男子为掩盖其前项违法行为,逃避法律制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博主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进而对博主实施电话、短信威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寻衅滋事罪),企图强迫博主删除曝光视频。
其后续的威胁行为,不仅侵犯了博主的个人权益(隐私权、人身安全权),更是为了掩盖其前项涉嫌“极端主义行为”的严重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博主@窗含西岭雪8923 在此事件中是毫无疑问的双重受害者: 其合法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其进行正当社会监督的行为遭到打击报复。
转发合法内容进行监督,是公民权利。
非法获取他人信息,是严重犯罪。
电话短信威胁恐吓,必受法律严惩。
假借宗教之名行极端之实,破坏法治秩序,国法不容!
公安机关有责任对此类涉及极端主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作者:神奇的明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道中华##宗教干涉世俗社会##反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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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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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137
可以叫个啥呢
人家是政协的哦[吐][吐][吐]有教无国的玩意!
6小时前 来自上海
21
乐不颠的世界
细思极恐,是谁有这么大的权利?
7小时前 来自北京
12
世间行者本尊
还有叔叔找麻烦的呢!它们已经形成一条潜在的渗透权力网络。[挖鼻][挖鼻][挖鼻]
6小时前 来自山东
5
周星星63
转发微博
5小时前 来自广西
饮茶细佬
还好不是真主的惩罚[嘻嘻]
6小时前 来自江苏
1
佛波勒之光
什么教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中国有古训。
41分钟前 来自湖南
泰安的安泰
就这还有那么多人支持伊朗,也想过那样的生活吗
15分钟前 来自山东
快雪時晴Ay
請問這是什麼情況?@山西发布
20分钟前 来自广东
南博思瑞186
[吃瓜]
1小时前 来自辽宁
空母瑞鹤2
早就听说长治绿化非常严重,跟甘青宁某些地方有一拼。[允悲]
44分钟前 来自北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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