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代究竟属于私人家庭,还是属于文明共同体的跨代延续? 网络上,有人说,妇女有权力选择保留与淘汰自己生育的孩子的权力,例如:堕胎,和杀死自己的未成年孩子。 因为,妇女可以生,就可以杀(我的身体,我做主,我的家庭,我做主)妇女有选择权。 如果这种逻辑成立。 也就是说国家允许私刑, 妇女可以用暴力手段处理,自己的产品。 奴隶主同样有权力杀死奴隶,任何低于国家权力的机构都可以无条件,使用暴力手段处理自己生育,培养,和选择下一代,继承人,等等。 这就是为什么文明社会,绝对不允许私刑。 只有国家权力,必须在公平公正和公开法律保护和监督下,使用暴力机器,和暴力手段。 而不能用私刑。文明的继承人(后代)不是私有财产,因为,文明不是一个人的行为,情感的延续,文明也不是一代人的行为,情感的延续,文明也不是一家人,一个城市的行为,情感的延续。 而是国家层面、群体总体行为,生存和利益,情感的延续。 所以,任何低于国家法律框架和体系以下,都不可以用自己的行为,生存和利益,情感决定未来和文明走向。 所以,文明体,必须只有国家公权力,垄断暴力,而不可以私刑。
事实上,物竞天择! 严格意义,只有上帝(天)才能够决定,和最终的选择权
但是,文明社会,上帝把选择权赋予了国家权力机构。马书 - 第 13 章 第 1 节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掌权者是神的用人,刑罚作恶的,表扬行善的。
父母只是生命的“传递者”与“管家(Stewards)”,而非“缔造者”或“所有者”:无论是从“生命具有神圣尊严(Imago Dei)”的神学视角,还是从“人具有不可剥夺之天然权利”的自然法视角来看,生命的终极主权都不在父母手中。
僭越的本质:宣称“我的身体我做主,我的家庭我做主,因此我可以随意淘汰孩子”,本质上是将自己摆在了终极主宰(上帝/自然)的位置。父母对子女的权力从一开始就是受限的代管权(Trustee)——责任是抚养、保护与教育,而非任意处置。
二、 《罗马书》第13章与世俗秩序的神学正当性
《罗马书》第13章(“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在政治思想史上具有极重要的地位。它奠定了后世对“合法暴力”与“私刑”之界限的神学论述:
公权力的佩剑权(垄断暴力)《罗马书》13:4 明确提到执政者“佩剑不是空空的”,他是上帝的用人,用来“申冤、刑罚作恶的”。这意味着,在世俗社会中,惩罚与强力的使用权被严格交给了公义的合法机关,而不是任何私人或部落。
私刑是破坏神圣秩序的“丛林法则” 如果允许家庭内部以“家庭自主”为名行使私刑、处置子女,实际上是在神圣秩序之下设立了无数个不受律法约束的“微型暴君”。这种私刑状态打破了公义,将人类拉回了弱肉强食、血亲复仇的丛林状态,这与《圣经》和文明社会所追求的“秩序与公义”背道而驰。
三、 为什么国家必须垄断暴力?从“私刑”到“文明契约”
在物竞天择的自然界中,弱肉强食是普遍法则;但文明的诞生,恰恰建立在对这种原始自然法则的超越之上。
去私刑化(Deprivatization of Violence):在部落时代或奴隶制时代,族长、奴隶主和家父对成员拥有生杀予夺的“家父权(Patria Potestas)”。文明社会之所以能建立,核心标志就是国家将暴力从私人手中剥离。
保护最弱势者:未成年孩子是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如果国家不垄断暴力,孩子就会彻底沦为父母意志的附庸与受害者。国家作为“最终监护人(Parens Patriae)”介入家庭,正是在用公权力确保任何人都不能凭“血缘”或“抚养关系”建立私自的绝对统治。
四、 “后代”在文明共同体中的三重定位
后代的归属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层次结构:在神圣/伦理层面:后代是独立的生命个体,拥有不可被剥夺的生命尊严,既不属于父母,也不单属于国家;在家庭层面:后代是爱的受托物,家庭是保障其安全成长、进行情感与文化传递的私人避风港,但家庭的权力边界止于伤害与杀戮;在文明与国家层面:后代是文明共同体的跨代承载者与未来公民,国家通过公权力建立法律底线,保护其生存权与受教育权,确保文明的秩序与情感得以在制度框架内延续。
因此,凡是承认私刑、将生命降低为“产品”或“私产”的逻辑,本质上都是对文明秩序的倒退;而唯有在公开、公平、公开的法律与超越性正义的监督下,垄断暴力的公权力才能成为保全生命、延续文明的坚固防线。
以后杀人叫辅助堕胎
生命不是父母的私产,后代也不是家庭的产品。
父母只是生命的传递者与管家,而不是生命的最终创造者和所有者。父母因此拥有抚养、保护和教育子女的责任性权力,却不能从生育关系中推出任意处置生命的权利。
同理,国家虽然承担文明共同体的公共治理责任,并依法垄断合法强制力,但国家同样不是人的所有者。国家获得的是受托的公共权柄,而不是对生命的所有权。
在马萨诸塞叫做延期堕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