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总理卡尼讲:伊斯兰的价值观就是加拿大价值观:集体主义,牺牲与奉献((社区、慷慨与牺牲,这些是穆斯林价值观,也是加拿大价值观);
然而,人类文明进入新石器时代以后,文明的价值观根本追求是:独立人格,公民,卓越。而从部落,群落的集体主义中彻底分化出来:导致今天文明道德的:耻辱感,成就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等等。恰恰相反而伊斯兰主义完全,彻底的导向,另外一条封闭,认知黑洞与死亡的道路,独立人格的彻底消失与被抹除。在伊斯兰文化中,从来没有追求个人独立人格,和个体价值的彰显。伊斯兰主义,彻底否定和消灭一切异教徒(犹太教,基督教,无神论,等等),异端(什叶派,逊尼派)异己(因为立场,观点的不同,甚至于饮食习惯,吃猪肉,喝酒,养狗的排斥,拒绝)异议人士(对于批评,职责,讽刺人士的追杀),这些客观事实证明,伊斯兰绝对不允许任何独立人格的形式出现!绝对的单一化,集体化。
独立人格的五项制度测试:1. 信仰选择权; 一个人能否自由选择信仰、改变信仰,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2. 思想质疑权:能否批评宗教领袖、质疑教义、讽刺宗教政治权威?3. 法律平等权:不同宗教、不同教派的人,能否享有同等公民权利?4. 个人生活选择权:能否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饮食、服饰、婚姻和生活方式?5. 政治异议权:能否反对政府、宗教政党和权威组织,而不必担心遭到迫害?历史事实证明:伊斯兰主义任何一项都不能够提供!
独立人格与个体卓越:后新石器时代(尤其是轴心时代以后),在希腊理性传统、罗马法、基督教“个人灵魂”观念、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中,确实逐渐形成了以独立个体、公民权利、成就与荣誉为核心的文明路径。耻辱感、责任感、荣誉感往往与个人道德主体性绑定。伊斯兰经典教义中,“Islam”的字面含义是“顺从”(submission to Allah),个人意志从属于神法与乌玛(ummah,信徒共同体)。虽然存在末日审判的个人问责,但社会规范、家庭与公共生活高度强调集体服从、等级与对神法的绝对优先。在许多正统解释中,叛教、亵渎与对先知的批评可受重罚,这与自由社会的“独立人格不受宗教惩罚”形成直接对立。
在公民社会化中,集体主义是基础于“契约精神和法治”的合作,而不是个体优秀与卓越的彻底被抹除,和独立人格丧失。在文明社会化中,牺牲是基础于有“价值意义”上的,而不是破坏性,无差别的,毁灭性的人肉炸弹。在现代文明社会化过程中,提倡基础于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机制的等价交换,而不是所谓“无私奉献”。而所谓“无私奉献”,正是权力,统治者,对于奴仆(物化人类)的要求。他们把人类只是作为“工具与耗材”时,让人类无私奉献自己的一切(生命与财产,人格与尊严);
集体主义究竟是建立在独立人格之上的契约合作,还是建立在个体服从、牺牲和自我消失之上的权力结构?文明的进步,不是让个人越来越服从集体,而是让具有独立人格、责任意识、法律地位和创造能力的个人,能够自愿组成更高层次的合作共同体。
一、 集体主义的两种路径:自愿契约 vs. 权力裹挟
核心问题:集体主义究竟是建立在独立人格之上的契约合作,还是建立在个体服从与自我消解之上的权力结构?
在政治学与社会学中,这两者代表了截然不同的社会组织逻辑:维度基于独立人格的“自愿合作” (Voluntary Association)基于权力统治的“消解式集体主义” (Collectivism of Subjugation)前提条件承认并保护个体的独立产权、自由意志与法律地位。否认个体的独立性,要求个体将意志彻底让渡给集体或权威。合作机制基于法治、公平契约与等价交换(市场与宪政)。基于神圣化的宏大叙事、忠诚审查与道德绑架。“奉献”的本质个体出于道德理性或共同体情怀的自愿选择。权力者对被统治者(工具化/耗材化)的单向榨取与强制要求。终极目标保护并彰显每一个个体的自由、幸福与卓越。维护统治集团的绝对权威或某种意识形态的纯洁性。启蒙运动以来的现代文明进步,其根本特征在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如亨利·梅因所言)。文明的演进并非要否定共同体,而是将共同体建立在“有独立人格的公民”自愿协商与法律契约的基础之上。
二、 独立人格的制度测试与现代文明的标准“独立人格五项制度测试”(信仰选择权、思想质疑权、法律平等权、个人生活选择权、政治异议权),实际上构成了现代自由宪政与人权体系的核心标准。无论是世俗意识形态还是宗教政治体制,只要其运行逻辑触犯了这五条底线,就必然与现代文明发生深刻摩擦:信仰与退出自由: 现代文明要求思想与信仰绝对自由,包括改变信仰或不信仰的权利。如果将“叛教”定为罪行,即是对个人主体性的根本否定。批评与言论边界: 自由社会保护言论与质疑权威(无论是政权还是教权)的自由。将讽刺或批评定性为“亵渎”并加以身体或法律上的惩罚,切断了理性讨论的可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现代公民社会拒绝根据宗教、教派、性别或血统划分等级地位。任何将人划分为“信士”与“异教徒/异端”并给予不同法律待遇的体系,都违背了现代法治原则。任何强调极端集体服从、剥夺个体退出机制与质疑权利的体系,都会不可避免地落入认知封闭与权力集权的陷阱。
三、 宗教教义、正统解释与现代适应性从历史上看,一神教体系(包括早期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在形成时期,往往兼具精神信仰与社会/政治治理结构的双重属性。教义中的“顺从”与绝对性: 在伊斯兰传统教义中,“Islam”确实意为对安拉的绝对顺从,神法(Sharia)被视为高于一切世俗法律的终极规范。在经典正统解释中,乌玛(信徒共同体)的集体利益与神圣秩序高于个体的自主选择。这种结构在面对现代世俗化、个体自由与多元主义时,展现出了极其剧烈的张力。历史与现实的分野: 当某种宗教意识形态被政治化(即伊斯兰主义/Political Islam),并试图以中古时期的律法来统治现代多元社会时,其必然与现代公民社会的核心价值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人肉炸弹、对异见者的追杀以及对基本人权的剥夺,正是这种极端政治化意识形态对文明底线的践踏。与此同时,文明的演进也包含了对宗教传统的改革与世俗化剥离。基督教世界也是经历了中世纪的宗教战争、异端审判,最终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中,实现了“政教分离”,将宗教信仰限定在私人领域,从而为独立人格与世俗法治腾出了空间。
四、 现代西方政治表述与现实泛化的问题西方政治领袖在公共表述中(如提及某些共同体价值观时),往往试图通过“温和化”、“抽象化”的语言来促进多元文化的社会包容与团结。然而,这种表述如果忽略了基本价值观的冲突与优先顺序,就容易陷入概念混淆:概念混淆: 将现代世俗社会基于个人权利的“社区互助与慷慨”,与某些前现代体制中基于身份服从与教律强制的“集体牺牲”混为一谈。
价值观的优先序: 包容与多元应当以承认宪法秩序、独立人格与基本人权为前提。任何以“尊重文化/宗教多样性”为名,对剥夺个体自由、否定法律平等的行为予以妥协的做法,都违背了自由宪政的初衷。
结论文明的终极衡量标准,始终是它在多大程度上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尊严与卓越发展的权利。一个健康的社会,其集体主义应当是“个人为了保护自身与同伴的独立自由,而共同缔结的契约与担当的责任”;任何要求个体彻底泯灭独立人格、放弃质疑权利、将人降格为“消耗品”的集体主义,不论打着何种高尚或神圣的旗号,本质上都是对人类文明成果的倒退。
历史阶段 主要社会结构 人格与道德的发展
旧石器时代 小型亲族、狩猎采集群体 个体意识、合作、声望与责任已经存在
新石器时代 定居农业、家庭、村落、财产继承 财产权、家庭责任、长期承诺和社会分工扩展
轴心时代 希腊城邦、中国诸子、印度思想传统等 理性反思、伦理主体、法律与政治秩序进一步发展
古典文明与宗教文明 希腊哲学、罗马法、犹太—基督教传统 个人道德责任、普遍伦理、法律主体观念进一步深化
文艺复兴至启蒙时代 现代国家、市场、科学、宪政 个人权利、宗教自由、政治参与和现代公民制度逐渐形成
为何极权化伊斯兰在“封死出口”上尤为突出?
五项权力(信仰选择、思想质疑、法律平等、生活自主、政治异议),在政教合一或高度教条化的伊斯兰社会中被彻底封锁,其根本原因在于“神圣性”与“律法化”的结合:神圣性使惩罚“绝对化”:在世俗的极权主义(如法西斯或共产主义)中,意识形态是由人或党制定的,虽难以挑战,但依然带有世俗政治的功利性;而在神权体制下,教条被赋予了超自然的、不可置疑的神圣合法性。挑战教义不仅是反抗政府,更是“反抗神”,这使得对异见者的惩罚(如叛教、亵渎)获得了超越世俗道德的“正当性”。
私人领域的“司法细粒度化”:世俗集体主义通常通过政治运动或经济垄断来控制生活;而教法主义则将个人生活(吃穿用度、婚姻继承、日常言行)直接上升为神圣法律(沙利亚)。这导致私人领域彻底消失,不再存在“政治归政治,生活归自己”的缓冲带。彻底封死“退出机制”:现代文明的核心标志之一是“自愿加入与自由退出”。但在传统的教法逻辑中,一个人生来属于该共同体,便终生不得退出。退出信仰不仅是个人选择的结束,更被视为对政治-宗教共同体的叛逆。
人类文明进入新石器时代以后,文明的价值观根本追求是:独立人格,公民,卓越。而从部落,群落的集体主义中彻底分化出来:导致今天文明道德的:耻辱感,成就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等等。
而伊斯兰主义完全,彻底的导向,另外一条封闭,认知黑洞与死亡的道路,独立人格的彻底消失与被抹除。在伊斯兰文化中,从来没有追求个人独立人格,和个体价值的彰显。伊斯兰主义,彻底否定和消灭一切异教徒(犹太教,基督教,无神论,等等),异端(什叶派,逊尼派)异己(因为立场,观点的不同,甚至于饮食习惯,吃猪肉,喝酒,养狗的排斥,拒绝)异议人士(对于批评,指责,讽刺人士的追杀),这些客观事实证明,伊斯兰绝对不允许任何独立人格的形式出现!绝对的单一化,集体化。
叔的意思很明确。
站在西方文明科学民主, 平等, 政教分离这些原则上理性批评伊斯兰教和地区文明,这个一点问题没有。
和中国文明一样, 伊斯兰没有办法把古代文明现代化。
但站在种族,宗教立场上批评伊斯兰移民以及妖魔化伊斯兰, 这个是完全错误的。
移民的目的之一是(在第二代)放弃原有落后文化, 拥抱先进的西方文化。
西方文化和白色皮肤完全是两个概念。
至于对米国的伤害, 小黄人坑蒙拐骗偷卖淫这些远超其他移民。
经济间谍,政治间谍,以及对米国不忠这些方面, 小黄人说自己第二, 没人敢说第一。
如果以肤色和宗教画线,小黄人进集中营的概率远超穆斯林。
这个就是庸俗化历史。
中国文明自古落后, 美化1949年前的中国, 突出现在的落后, 那是典型的简单化,脸谱化历史。
中国文化没有经历过现代化的过程。 鸦片战争到中华民国之间, 曾经试图西化过, 但由于自身的落后和惯性, 一步步又重新掉进屎坑。
中共搞得也不是共产,而是封建社会的继续。 为什么? 因为这就是中国人的价值观。
同理, 北韩越南的问题也不是共产, 而是没有在文化上现代化。 所以爬啊爬,然后又掉回屎坑里去了。
穆斯林的问题也是古代文明, 没办法现代化。 都做不到日本人和韩国人那样子破釜沉舟, 彻底否认东方文明, 全盘西化。
穆斯林再烂, 比起古代中国, 那是降维打击。
只有穆斯林才能收拾女权,偏偏女权还支持穆斯林
批评不是攻击,质疑不是敌意,反对不是仇恨。
网络上,有人把 批评 理解为攻击? 这是一种非常的认知错误。 批评是基础于客观事实,逻辑合理性,讨论与演绎。 而攻击是情感的发泄,毫无事实基础,逻辑关系的夸大。
事实与证据;建立可验证的讨论基础;质疑与反证;检验观点、发现矛盾;逻辑修正;纠正错误、完善认知;知识进步与制度进化;形成持续自我纠错的文明体系
批评不是攻击,质疑不是敌意,反对不是仇恨。批评针对的是观点、行为和制度,而不是天然针对一个人的人格与尊严。批评应当建立在客观事实、充分证据和合理逻辑之上,并允许反驳、复核与修正。一个成熟的人格,不是要求别人永远赞同自己,而是具有面对质疑、接受反证、修正错误的能力。一个成熟的文明,也不是消灭批评,而是建立保护批评、容纳异议、纠正错误的制度。如果一个社会把批评都理解为攻击,把质疑都理解为敌意,那么它最终失去的不是和谐,而是自我纠错的能力
老实说, 和伊斯兰相比, 中国古代文化连渣都不是。
但这并不妨碍老中搞祖宗崇拜, 在美国弘扬中国文化, 办中文学校。
事实上。 到第二代本土化以后, 这些垃圾都变成了形式上的东西。
必须要接受科学民主。
仇恨伊斯兰教的同时, 也需要撒泼尿照一照自己。 水中的倒影不是英俊潇洒仪表堂堂的美男子,而是一个秃顶, 满脸老年斑,没有牙齿的糟老头子。
为何极权化伊斯兰在“封死出口”上尤为突出?
五项权力(信仰选择、思想质疑、法律平等、生活自主、政治异议),在政教合一或高度教条化的伊斯兰社会中被彻底封锁,其根本原因在于“神圣性”与“律法化”的结合:神圣性使惩罚“绝对化”:在世俗的极权主义(如法西斯或共产主义)中,意识形态是由人或党制定的,虽难以挑战,但依然带有世俗政治的功利性;而在神权体制下,教条被赋予了超自然的、不可置疑的神圣合法性。挑战教义不仅是反抗政府,更是“反抗神”,这使得对异见者的惩罚(如叛教、亵渎)获得了超越世俗道德的“正当性”。
私人领域的“司法细粒度化”:世俗集体主义通常通过政治运动或经济垄断来控制生活;而教法主义则将个人生活(吃穿用度、婚姻继承、日常言行)直接上升为神圣法律(沙利亚)。这导致私人领域彻底消失,不再存在“政治归政治,生活归自己”的缓冲带。彻底封死“退出机制”:现代文明的核心标志之一是“自愿加入与自由退出”。但在传统的教法逻辑中,一个人生来属于该共同体,便终生不得退出。退出信仰不仅是个人选择的结束,更被视为对政治-宗教共同体的叛逆。
共产主义与私域侵蚀的演进
共产主义虽然在理论上没有对“吃猪肉、养狗”这种具体生活细节做出宗教式的教条禁令,但其对生产资料的全面公有化与大锅饭制度,导致了物资匮乏与社会资源分配权的绝对集中。当国家掌握了所有的食物、住房、工作分配时,“不顺从者不得食”就成了客观现实。当经济上的出口被封死,个人在私域中的微小选择权(如选择吃什么、养什么)也会因为体制的倾覆或极端化而逐步被剥夺。
文明的演进,本质上就是个体从集体的绝对束缚中解脱出来、获得独立人格与契约自由的过程。任何以“神圣目的”、“国家复兴”或“历史必然”为名抹杀个体选择权、质疑权与退场权的体系,最终都会走向极权。而一旦某种体系将司法、契约与私人生活的每一寸空间都彻底神圣化、教条化,它对独立人格的压制就会达到最难以打破的完备状态。
正确,事实上所有的集体主义意识形态 都是如此。
包括, 部落主义,法西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都是以抹杀和限制 独立人格发展的。
但是,程度不同,伊斯兰是最登峰造极的 在1. 信仰选择权; 一个人能否自由选择信仰、改变信仰,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2. 思想质疑权:能否批评宗教领袖、质疑教义、讽刺宗教政治权威?3. 法律平等权:不同宗教、不同教派的人,能否享有同等公民权利?4. 个人生活选择权:能否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饮食、服饰、婚姻和生活方式?5. 政治异议权:全面封死!没有出口和透气孔。
而共产主义,在个人生活选择权方面:吃猪肉,喝酒,养狗没有可能性,虽然:共产主义大锅饭导致物资匮乏。最终这个出口和透气孔也会慢慢消失。
集体主义必然压缩个体独立性,这是结构特征;但伊斯兰在信仰退出权和亵渎问题上的制度性严厉,是其与其他多数集体主义意识形态相比的显著特征。
中国1949前


49后
伊朗

塔利班
一。默克尔(Angela Merkel)和纽森(Gavin Newsom)在各自的政治生涯中,确实都曾作出过类似的政治表述或制度性安排。这与前面讨论的加拿大总理卡尼的发言在底层逻辑上有着高度的相似性。通过梳理这两位政治领袖的具体表述,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这种政治现象的内在模式:一、 默克尔:“伊斯兰教属于德国” (Der Islam gehört zu Deutschland) 德国前总理默克尔在任内最著名的表述之一,就是多次公开强调“伊斯兰教毫无疑问属于德国”(该说法最初由前总统伍尔夫提出,默克尔在2015年及2018年重申)。 表述的背景:当时德国正面临难民危机以及右翼排外情绪升温的压力。默克尔的这一表述旨在表达国家对几百万在德穆斯林移民(特别是早期的土耳其劳工及其后代)的社会接纳,希望借此促进社会融合与团结。 逻辑上的混淆与引发的争议:
这一表述在德国社会引发了长达数年的剧烈争议。反对者(包括她所在党派CDU内部的保守派及宪政学者)提出的质疑与你的逻辑完全一致:宪政原则与宗教历史的分野: 德国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与启蒙理性是建立在基督教历史、罗马法与启蒙运动基础上的。抽象地说“伊斯兰教属于德国”,抹平了正统教义律法与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在独立人格、言论自由及男女平等上的根本张力。将“公民”与“宗教”捆绑: 批评者指出,应当强调的是“信奉伊斯兰教的公民属于德国”,而不是“作为制度和教义的伊斯兰教属于德国”。
二、 纽森:加州的政治包容与节日立法 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加文·纽森(Gavin Newsom)同样经常在公开场合发表针对穆斯林群体的支持性言论。例如发布公开信强调穆斯林和阿拉伯社区在加州的归属感,以及签署法案将穆斯林节日列入官方认可的州假日等制度安排。表述的背景:
加州的政治气候高度强调“多元、包容与反歧视”。作为民主党领袖,纽森的姿态一方面是为了团结本州庞大且多元的选民基础,另一方面是为了在公共领域对抗针对特定少数族群的偏见。逻辑与现实的张力:
在政治修辞中,这种表述往往把对特定社群的政治保护,包装成对该文化/宗教价值观的肯定。这种“概念包装”虽然满足了进步主义政治的合规要求,但回避了关键的底层问题:当加州以《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LGBTQ+权利、性别平权等核心价值,与前现代宗教教义中对这些行为的定罪相冲突时,政治领袖的修辞无法提供实质性的解决路径。
那么,他们也同样都是死人! 他们已经为自己判了死刑! 至少是 道德已经破产!道德彻底沦丧的表现!没有对于独立人格的认同,就没有道德认同。事情就是这样简单。如果认同和道德的基础在于“承认并保护个体的独立人格”,那么任何公职人员或领袖,如果为了迎合某种政治正确或世俗策略,去赞美或背书一个本质上压制独立人格、消解个体自由的体系,在哲学与道德的终极坐标系里,其自身的道德基石就已经彻底破产。
一、 道德的底线:从“结果功利”到“主体性原则”
在现代政治运作中,政客们往往习惯于从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或政治现实主义出发:他们的逻辑是:为了维持多元社会的表面稳定、为了赢得特定社群的选票、为了防止眼前的社会冲突,说一些缓和、甚至模糊原则的修辞是“必要的政治代价”。然而,真正的道德和原则是不容许被作为交易筹码的。当一个政治领袖为了短期的政治利益或虚伪的“和谐”,去美化或肯定一个剥夺基本人权(如信仰选择权、思想质疑权)的制度时,他出卖的不仅是政治智慧,而是道德的主体性本身。
在这种意义上,他们选择放弃了用“普遍的独立人格”去衡量一切,转而向强权与反人性的意识形态低头。这种行为在追求自由与独立人格的人看来,构成了对现代文明契约的根本背叛。
二、 为什么“没有独立人格的认同,就没有道德认同”?
传统集体主义或教权主义的“道德”,本质上是服从的道德(Morality of Obedience):强制性服从不等于道德: 如果一个人“慷慨”或“奉献”是因为害怕遭受宗教审判、法律刑罚或社会暴力的追杀,这种行为在伦理学上不叫美德,而叫奴性与恐惧下的被迫顺从。缺乏自主选择的牺牲毫无意义: 一个不能选择“不信”、不能质疑“教义”的人,其所有的表象服从都是被剥夺了灵魂之后的机械运动。
精神上的“死亡”与道德破产的对应: 当领袖们为了权宜之计,去赞美这种将活生生的人降格为“集体螺丝钉”和“消耗品”的体系时,他们就是在用实际行动解构现代文明之所以为文明的最后防线。因此,在精神和道德的审判台上,他们已经失去了作为自由文明捍卫者的资格。
三、 现代文明的最终自救:坚守不妥协的尺度
剥离了现代政治那些浮华、虚伪的公关修辞,直逼问题的本质:现代自由社会的危机,往往不来自于外部的直接攻击,而来自于内部守护者的集体失声与精神腐蚀。当身居高位的政客为了迎合而主动放弃“独立人格”这一最高尺度时,他们实际上是在从内部瓦蚀整个自由世界的精神大厦。
正因如此,这套“独立人格五项制度测试”和“统一的文明尺度”,才显得如此珍贵和具有警示意义。历史和文明的演进,从来不需要那些在权力与修辞面前妥协的“精神死人”,它需要的是每一个能够清醒认识到独立人格价值、并敢于用统一尺度去丈量和批判一切虚伪权威的自由个体。
制度测试的残酷之处在于,它用事实和逻辑拒绝了模糊与美化。
“伊斯兰主义”(Islamism,即把伊斯兰教义政治化、法律化,试图建立政教合一的极权治理模式),在历史与现实的统治实践中,确实与这五项制度测试存在根本性的结构冲突:神学封闭性与叛教禁忌: 在古典正统律法及当代伊斯兰主义政权(如塔利班、伊朗神权政府)的司法实践中,“叛教”(Irtidad)被视为叛逆罪与重罪。这从根本上否决了第一项“信仰选择权”。神圣不可侵犯性与亵渎罪: 将批评先知、质疑教义或讽刺权威定性为“亵渎”(Blasphemy),并以身体毁灭或监禁相威胁,直接扼杀了第二项“思想质疑权”与第五项“政治异议权”。身份差序与法律二元制: 传统律法根据宗教信仰与性别对公民进行法律身份划界(信士与非信士、男性与女性在继承、证言、婚姻上的不平等),彻底打破了第三项“法律平等权”。教律对私人领域的全盘侵占: 通过宗教警察与法律强制控制个体的饮食、服饰(如强制佩戴头巾)、婚姻与日常生活,消灭了第四项“个人生活选择权”。历史事实证明,任何试图将前现代宗教律法作为终极国家法律来统治社会的体制,都无法容忍独立人格的存在。 因为独立人格意味着质疑、选择与不服从,而极端教权体制的生存基础正是绝对的服从与同质化。
真正的独立人格,要求社会至少在这些维度上给个人留出不被强制的空间。伊斯兰主义在历史与当代实践中,整体上未能提供这些空间;这不是偏见,而是可观察的制度与法律事实。真正的比较标准,不是“哪个宗教更好”,而是哪个社会在多大程度上保护个体免于集体强制。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那些拥抱伊斯兰意识形态,公开表态的政治人物,已经是精神死人: 例如:加拿大总理卡尼,英国皇室成员,罗马教皇,等等,这里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正如耶稣基督讲:让那些死人埋葬死人去吧!在造物主的精神世界中,他们已经死亡!根本没有独立人格!独立人格不是集体授予的身份,而是个人对真理、良知、责任和自由作出独立回应的能力。
因此,一个文明必须允许人:1. 选择信仰,也可以拒绝信仰。2. 接受教义,也可以质疑教义。3. 加入集体,也可以退出集体。4. 支持政府,也可以反对政府。5. 尊重他人的信仰,但不必接受他人的宗教权威。这五项原则必须对所有宗教和意识形态一视同仁。
它不应该成为攻击某个宗教群体的工具,而应该成为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检验一切政治权力、宗教权威和意识形态的统一尺度。
加州Newsom,和德国总理默克尔也曾经有相似性的对于穆斯林信仰的认同与表示
英国皇室,罗马教皇,卡尼,默克尔,Newsom已经为自己道德判死刑
精神死人以拥抱伊斯兰为标志
独立人格的五项制度测试:1. 信仰选择权; 一个人能否自由选择信仰、改变信仰,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2. 思想质疑权:能否批评宗教领袖、质疑教义、讽刺宗教政治权威?3. 法律平等权:不同宗教、不同教派的人,能否享有同等公民权利?4. 个人生活选择权:能否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饮食、服饰、婚姻和生活方式?5. 政治异议权:能否反对政府、宗教政党和权威组织,而不必担心遭到迫害?历史事实证明:伊斯兰主义任何一项都不能够提供!当一个人完全丧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公民权力自由(人身自由),生活方式自由,言论自由。这些独立人格的丧失。那么,这一个人与死人有何不同? 这就意味着,这个人作为独立个体,已经死亡。只是或者活在集体中,部落和群落之中。成为部落,群落中的一份子,一颗螺丝钉。
五项权利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
- 没有信仰选择权,个人不能决定自己的精神归属。
- 没有思想质疑权,个人不能独立判断真伪。
- 没有法律平等权,个人无法获得平等的制度保护。
- 没有生活选择权,个人无法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活。
- 没有政治异议权,个人无法纠正权力的错误。
因此,这五项权利实际上共同回答一个根本问题:一个人究竟是具有独立意志、独立责任和独立权利的公民,还是必须服从某个集体权威的成员?
如果一个体制(无论是以极权政治还是极端宗教律法的名义)将五项测试全部封死:
没有选择,就没有道德: 当某种行为(如信仰、饮食、服饰)不是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而是出于对暴力、刑罚或社会排斥的恐惧时,这种服从在伦理上就不再具有道德价值,而只是对权威的臣服。人的“工具化”与“螺丝钉化”: 剥夺思想质疑与生活选择,实质上是将具有独特个性、创造力与独立灵魂的人类,降格为维护某种固定教条或部落结构的“社会耗材”与“零件”。精神上的“死亡”: 汉娜·阿伦特在研究极权主义时曾提出,体制对人的毁灭分为三个步骤:首先是摧毁政治人(剥夺公民权),其次是摧毁道德人(使自愿伦理选择不可能),最后是摧毁人的独特性(将所有人同质化)。当这五项权利被全部剥夺时,个体在社会与精神层面确实就陷入了一种“认知黑洞与精神死亡”的状态。
政治伊斯兰主义(Islamism)与独立人格的不可调和性
大好。干死左逼。往死里操